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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家栋与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栋,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福德,张奎松,赵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栋,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戚福德,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原审第三人:张奎松,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审第三人:赵南,女,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上诉人王家栋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第三人戚福德、原审第三人张奎松、原审第三人赵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诉争的配电设施、饮用水设施、三个化粪池及烟筒是否在(2015)白山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拍卖行为范围之内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家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虞大江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