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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诉陈伏香刘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陈伏香,刘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2号。负责人彭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伏香,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骏,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开发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3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4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