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杨与王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杨,王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283号原告:崔杨,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豹,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崔杨与被告王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崔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杨负担。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