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野与被执行人葛传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野,葛传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523号(2016)吉0702第523号申请人王野,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传伍,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王野与被执行人葛传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葛传武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野借款2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90万元,并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本金3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此款还清止。诉讼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9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传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