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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2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曾海燕与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燕,钱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2141号原告:曾海燕,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被告:钱坤,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燕诉被告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曾海燕负担。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