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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东阳市横店镇永瑞电子配件厂与邵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横店镇永瑞电子配件厂,邵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139号原告:东阳市横店镇永瑞电子配件厂。负责人:夏瑞芬。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小华。原告东阳市横店镇永瑞电子配件厂与被告邵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邵小华支付货款4269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邵小华多次向原告购买磁性产品。2016年1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邵小华确认计欠原告货款42697元,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小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横店镇永瑞电子配件厂货款426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已减半),由被告邵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