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芦秋影与被执行人单单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秋影,单单,陈晓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芦秋影,女,1957年10月17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单单,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晓铭,男,1981年7月17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