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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芦秋影与被执行人单单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秋影,单单,陈晓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芦秋影,女,1957年10月17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单单,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晓铭,男,1981年7月17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