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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祺斯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祺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25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福祺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委托代理人赵莲珠。委托代理人杨婴子。被告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静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祺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祺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元,保全费人民币819.07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霞(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