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香恒、彭登治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薛某,许某,陈某,唐某,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贵州省三穗县人,家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彭某,男,四川省屏山县人,家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薛某,女,贵州省织金县人,家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许某,男,四川省盐亭县人,家住四川省盐亭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男,贵州省纳雍县人,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唐某,男,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娄某,男,贵州省桐梓县人,家住贵州省桐梓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彭某、薛某、许某、陈某、唐某、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彭某、薛某、许某、陈某、唐某、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位于玉山县冰溪镇义垄埂的一个出租屋内的传销组织窝点中任主任,被告人彭某任管家,被告人许某、陈某、唐某、娄某为“精英”。2016年4月初,被告人薛某通过网络聊天将被害人张某甲、罗某先后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张某、彭某指使许某、陈某、唐某、娄某等人逼迫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物品,强迫被害人学习传销课程,派专人看守被害人以防止逃跑。张某甲、罗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日,直至4月10日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彭某、薛某、许某、陈某、唐某、娄某在庭审时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罗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周某、李某的证言,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彭某、薛某、许某、陈某、唐某、娄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彭某、薛某、许某、陈某、唐某、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三、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四、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五、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六、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七、被告人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汤战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占丛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