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俞国高与中山市横栏镇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高,中山市横栏镇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7256号原告:俞国高,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汤泉一品汗蒸馆,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号之二第*层之一。主要负责人:裴鹤,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裴鹤,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俞国高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汤泉一品汗蒸馆(以下简称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国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国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油漆人工材料费17600元、误工费2600元,共计20200元。事实和理由:俞国高和合伙人叶少军于今年四月在汤泉一品汗蒸馆做油漆装修,当时与被告口头协议做好后即刻付款,但完工后被告总以没钱为由不付款。现共欠原告17600元,有欠条为凭。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欠条、确认书。被告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俞国高与汤泉一品汗蒸馆约定由其为汤泉一品汗蒸馆做油漆装修。2016年5月2日装修完毕后,汤泉一品汗蒸馆未付清装修款。俞国高提供的欠条注明“欠到汤泉一品油化工人工材料款壹万伍仟壹佰元正,于2016年6月底付款陈赛2016.5.9”“尾款未付共欠人民币17600元陈赛2016.6.30”。俞国高称陈赛为汤泉一品汗蒸馆的实际经营者之一,2016年5月9日,汤泉一品汗蒸馆承诺给俞国高5000元,此外还欠15100元,但后来汤泉一品汗蒸馆只付了2500元,所以在2016年6月30日确认还欠17600元。另查,汤泉一品汗蒸馆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裴鹤。本院认为:俞国高与汤泉一品汗蒸馆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应当向俞国高支付所欠的装修款17600元。俞国高要求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支付误工费26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俞国高装修款17600元;二、驳回原告俞国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汤泉一品汗蒸馆、裴鹤负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文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