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素音与张伟贤、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融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音,张伟贤,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融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816号原告:刘素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远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贤,男,汉族。被告: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生。被告:威海融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被告:深圳市金润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惠霞。原告刘素音与被告张伟贤、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融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素音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素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杰晖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