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宝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雄,曾用名李宝红,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22日被抓获,并因吸毒成瘾,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雄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丹、被告人李宝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宝雄为筹毒资,于2016年5月16日10时许窜至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趁李某买菜时不注意,将其放在身旁电动车坐垫下的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价值人民币5100元的iphone6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华为牌P7-L09手机一台、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的钱包盗走。当日下午,被告人李宝雄将盗得的iphone6S手机销赃给杨某,所得钱款人民币3500元与盗得的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挥霍一空。案发后,被盗的华为牌P7-L09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华为P7-L09手机销售发票、iphone6S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李宝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宝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宝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宝雄赔偿给李某人民币五千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黄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甘伟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