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章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798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周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厚新独任审理,书记员万敏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磊、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我与吴某甲经人介绍,1990年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我与吴某甲依媒妁之言结婚,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一般。孩子不满一岁时,我发现吴某甲经常参与嫖娼活动,被当地派出所给予了治安处罚,因家庭困难,还是我向妹妹家借款300余元解决此事,吴某甲却不思悔改。吴某甲一直无固定工作,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尽到一个男人对家庭的责任。他还经常在家酗酒,酒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底,我再次被殴打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鉴于上述情况,二人之间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也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被告吴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婚后所建的住房要属我所有,且章某出门打工时带走的35万元存款要退给我。经审理查明:章某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章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顼事经常发生矛盾。为此,章某提出离婚。本院认为,章某和吴某甲二人经人介绍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且经婚姻管理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本案中,二人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一方对另一方的情况相当熟悉和了解,如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不准许章某和吴某甲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章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17×××90。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厚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