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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程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程武,张青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815号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贤云,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被告沈程武,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青莲,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程武、张青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沈程武、张青莲要求与原告庭前调解、并已偿还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程武、张青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要求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沈程武、张青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沈程武、张青莲承担。审 判 员  熊妍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