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程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程武,张青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815号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贤云,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被告沈程武,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青莲,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程武、张青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沈程武、张青莲要求与原告庭前调解、并已偿还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程武、张青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要求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沈程武、张青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沈程武、张青莲承担。审 判 员 熊妍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