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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书与被告王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书,王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142号原告:陈宝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雪峰,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书与被告王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宝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书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宝书负担。审判员 张 勤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蒋睿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