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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于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于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XX。被告: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伞殿。被告:于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于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4450.00元,退还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