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女,1965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东兰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宏良、代理检察员班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桂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东兰县城往绿兰林场方向行驶,行至G323线1336KM+900M上坡处时,与同向覃某甲骑乘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覃某甲跌落在地上,并被摩托车拖行数米,造成覃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分别赔偿死者覃某甲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尸检报告、肇事车辆车检报告,证人韦某1、韦某2、覃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东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认字(2016)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讯问被告人谭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调解申请书、本院(2016)桂1224民初字130号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全部赔偿被害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覃振华审 判 员 覃文铭人民陪审员 陈耀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步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