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乔树华与姜淑芬,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树华,姜淑芬,王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514号原告乔树华,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姜淑芬,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建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乔树华与被告姜淑芬、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