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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乔树华与姜淑芬,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树华,姜淑芬,王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514号原告乔树华,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姜淑芬,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建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乔树华与被告姜淑芬、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