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韩云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云峰,王新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云峰,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建,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韩云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云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云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云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韩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朱壮男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