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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小由与王雅贞、许志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由,王雅贞,许志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565号原告:王小由,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雅贞,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志宏,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小由与被告王雅贞、许志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小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由负担。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