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8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梁永权与周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权,周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814号原告:梁永权,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琨展,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安,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永权与被告周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永权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梁永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永权负担。审 判 长 陈 睿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