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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8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梁永权与周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权,周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814号原告:梁永权,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琨展,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安,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永权与被告周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永权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梁永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永权负担。审 判 长  陈 睿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