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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汪有与苏江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汪有,苏江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045号原告:李汪有,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江朋,经商。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汪有与被告苏江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邦斌审 判 员  赵 虎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