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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462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负责人蒋敏,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晓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135号2905室。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被告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建国,总经理。被告张杰。被告倪云霞。被告陆翼。被告顾春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诉被告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查熙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军、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贸易公司、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江苏银行。2、借款人: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编号:GJ061715000002。3、贷款本金:1187048.43元,已归还0元,剩余1187048.43元。4、贷款期限:2015年11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5、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6年5月17日结欠利息102678.96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2800元。8.1、保证人:化纤公司。保证合同编号:BZ06301400008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2014年8月6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1150万元(仅指本金)。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8.2、保证人:张杰、倪云霞。保证合同编号:BZ063014000089。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2014年8月6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1150万元(仅指本金)。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8.3、保证人:陆翼、顾春霞。保证合同编号:BZ06301400009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2014年8月6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1150万元(仅指本金)。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9、抵押人:张杰、倪云霞。抵押合同编号:DY063014000033。抵押财产:常州市新立名园5幢丁单元16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新字第××号。抵押金额:59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常房他证新字第**号。特别约定:确认了送达地址。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贸易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187048.43元,利息102678.96元(利息计至2016年5月17日),以及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2、若贸易公司履行不能则可就张杰、倪云霞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贸易公司、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负担。被告贸易公司、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苏银行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出口发票融资合同,与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签订的保证合同,与张杰、倪云霞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苏银行依约为贸易公司垫款后,贸易公司未能按约定归还垫款本息,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未能履行担保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江苏银行要求借款人贸易公司归还垫款本息,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化纤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抵押担保人张杰、倪云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7048.43元、支付截至2016年5月17日的利息102678.9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2800元。三、如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张杰、倪云霞所有坐落常州市新立名园5幢丁单元16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不超过59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33元,减半收取8416.5元,由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张杰、倪云霞、陆翼、顾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查熙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