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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于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于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283号原告张志雷。被告于美荣。原告张志雷与被告于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于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