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于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于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283号原告张志雷。被告于美荣。原告张志雷与被告于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于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