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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申请人赵淑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赵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205号申请人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席志,职务局长。担保人东宁县新世纪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赵淑兰,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淑兰在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东宁县新世纪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淑兰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东宁县新世纪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