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梁山县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29行初180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刘大平等83人(名单附后)。上列83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天,山东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赵锦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梅,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广奎。第三人梁山县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交通路5号。法定代表人侯宪忠,董事长。原告刘大平等83人诉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梁山县住建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大平等83人诉称,83原告系原梁山县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梁山县水泥厂)职工。2000年,梁山县人民政府将该水泥厂的土地等资产转卖给第三人梁山县华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梁山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及与第三人的约定,原梁山县水泥厂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用于安置职工和安排职工重新就业。在83原告未得到妥善安置、安排就业的情况下,原企业土地上陆续有房屋建起。2016年5月,83原告在诉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中,得知被告于2003年8月19日为第三人核发了编号为A2003年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的该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梁山县住建局辩称,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梁山县华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未到庭,其书面述称,83原告虽系原梁山县水泥厂的职工,但该水泥厂已被梁山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告向第三人颁发A2003年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与该83原告无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83原告的起诉。庭审查证辩论阶段,原、被告紧紧围绕83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进行了举、质证。83原告提供的证据:1、1999年3月23日的梁山县水泥制品厂(梁山化工厂)职工档案核对情况表,证明原告系原梁山县水泥厂职工。2、梁山县人民政府2000年5月15日会议纪要;3、2000年6月12日,第三人华某公司与梁山县水泥厂(山东梁山化工厂)破产财产清算组签订的《买卖梁山县水泥制品厂破产财产协议书》;4、2000年6月12日,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第三人华福公司签订的《关于对梁山县水泥制品厂土地资产处置协议书》;5、2000年6月12日梁山县经济委员会与第三人华某公司签订的《关于梁山县水泥制品厂员工交接协议书》。6、梁政发【2000】33号《梁山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企业改制办公室的通知》;7、第三人华某公司章程。以上述2-7号证据证明,原梁山县水泥制品厂土地等资产是用以安置职工的,被告违法为梁山县华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侵犯了职工的权益。8、梁山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梁政纪[2009]19号);9、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终止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梁山县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对原梁山县水泥制品厂土地资产处置协议通知书》。以上述8-9号证据证明,第三人华某公司未按约定安置职工。综上以上述1-9号证据证明83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的梁某甲(2000)字第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系涉案土地的权利人,83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9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该1-9号证据可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原梁山县水泥厂已经破产改制,该水泥厂的职工是否得到安置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对此,83原告辩驳认为,原梁山县水泥厂改制的结果就是以该厂的土地等资产用于安置职工,安排职工重新就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原水泥厂土地资产,因此原告具备主体资格。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梁某甲(2000)字第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有异议,认为,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对此,被告辩驳认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被告从第三人处复印,可证明83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1-9号证据对其待证事实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与有利害关系,缺乏证明力,应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梁某甲(2000)字第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复印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其证据形式不合法,应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83原告系原梁山县水泥厂职工。该水泥厂原系国有企业,1996年12月由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2000年4月26日梁山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关于制杆厂破产财产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再转卖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并于2000年5月15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以下意见:“依法终止制杆厂破产财产清算组与公交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签订的买卖制杆厂破产财产协议,依法终止经委、劳动局、国资局与公交公司签订的职工安置、土地使用权买卖等相关协议。制杆厂破产财产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可再出售给由制杆厂全体职工为股东的新成立的华某公司。”2000年6月12日,梁山县水泥制品厂(山东梁山化工厂)破产财产清算工作组与第三人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梁山县水泥厂(山东梁山化工厂)破产财产协议书》,梁山县经济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了《关于梁山县水泥厂员工交接协议书》。同日,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第三人华福公司签订了《关于对梁山县水泥厂土地资产处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对梁山县水泥厂的生产经营用地土地资产实行有偿处置,由第三人华某公司出资购买使用权。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将梁山县水泥厂生产经营用地资产有偿处置后,所得价款用于安置职工,并对该企业的内退职工、残疾职工及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所需费用共计322.5万元。生产经营用地资产底价的确定,是从生产经营用地资产总价款中减去上述所需费用后的数额再优惠20%。华某公司接受水泥厂后,必须于一年内安置全部职工,并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落实县委梁某乙(1998)33文件规定的对职工的优惠政策。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监督安置照顾等费用的使用和各项条款的落实情况。华某公司要严格按照承诺的事项和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否则,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华某公司的违约职责。”2009年5月21日,印发了梁政纪【2009】19号《会议纪要》,会议确定:“梁山县国资局、梁山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立即终止(解除)2000年6月12日与第三人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并分别收回现有土地资产及破产财产;召开原梁山县水泥厂全体职工大会,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5名人员成立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留守工作组。”被告于2002年8月9日为第三人核发了编号为A2003年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为:项目名称住宅用地,用地位置交通路5号,用地面积31264㎡。83原告以被告的该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案中,83原告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而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核定涉案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所作出的行为,83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因此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根据2000年6月12日,梁山县经济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关于梁山县水泥厂员工交接协议书》的约定,第三人华某公司负责接收原梁山县水泥厂职工。根据同日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第三人华福公司签订的《关于对梁山县水泥厂土地资产处置协议书》的约定,是将梁山县水泥厂生产经营用地资产有偿处置后所得价款,用于安置职工,而并非将职工使用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作为安置条件。故,83原告作为该企业的职工是否得到安置及安排就业,系上述协议的履行问题,并非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应考虑的因素。因此,83原告主张被诉行政行为对其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应当得到安置产生了影响,无事实根据,其以此主张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观点,应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大平等83人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顺启审 判 员 高中谦人民陪审员 孙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倩倩附原告名单:原告刘大平暨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青年路10号楼4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72927195903030057。原告庞瑞魁,男,1972年4月17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7204170336。原告陈存库,男,1972年4月7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204070518。原告陈爱荣,女,1965年7月4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507040047。原告马宗国,男,1956年3月8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603080036。原告尹彦勤,男,1971年3月7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103076435。原告张仰生,男,1970年6月20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水泊北路32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006200019。原告樊凤芹,女,1971年12月11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金城路50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112110025。原告郭庆成,男,1946年8月15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水泊西路10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608150094。原告穆衍华,男,1953年9月18日,汉族,梁山县水泥制品厂职工,住梁山县寿张集乡穆桥村9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309186016。原告柏建华,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水泊中路139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03200022。原告汤玉芬,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612050022。原告黄桂青,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凤园路5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404120313。原告马宏涛,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604240518。原告赵树国,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709265477。原告王召存,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青年路16号18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72927195804020013。原告许克同,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2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002140071。原告王素华,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202201721。原告戚桂灵,女,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大路口乡王芝茂村127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203137320。原告陈丕登,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911120058。原告郭春玲,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803173426。原告吴则贞,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508100030。原告王修良,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金城路51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7004200318。原告周传功,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804305611。原告王玉云,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金城路62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707303446。原告刘东梁,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107180016。原告房邵华,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711300016。原告代秋英,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09290022。原告林淑娥,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603091928。原告张凡敏,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609100039。原告耿进彬,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811020017。原告张爱华,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5305170328。原告李春敬,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210120017。原告郭道英,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701200067。原告于宪业,男,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303100053。原告于庆盈,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7001120312。原告高慧清,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黑虎庙乡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72927196806307020。原告林红珍,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人民南路31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11050087。原告黄凤云,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612275222。原告孟庆芳,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7309220643。原告王兆红,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811090057。原告张宪荣,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005040026。原告杜长征,女,194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711260021。原告程德玉,男,194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501300013。原告张兴华,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010010037。原告黄世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金城路29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211010017。原告史玉胜,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退离休家属院110号。身份证号码:370923194811264233。原告王文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水泊西路52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40510002X。原告李雪芝,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水泊西路53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312251741。原告张安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004057394。原告赵延黎,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08195218。原告韩桂莲,女,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506250027。原告丁秀风,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越山南路3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7701230328。原告张淑青,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水泊中路104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811150443。原告刘雪荣,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211174921。原告柏继余,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111120017。原告李文彬,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011015230。原告丁玉杰,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2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501310020。原告张远金,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708290013。原告杨瑞芬,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人民中路12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20512002X。原告吴庆同,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010170051。原告李翠娟,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金城路49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710122822。原告张小银,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5403250321。原告李西存,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杨营镇柏庄村。身份证号码:370832196505096411。原告李源,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311030044。原告张花香,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408121925。原告司爱国,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水泊东路80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707130077。原告王顺刚,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5403260319。原告仲崇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人民中路29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12130038。原告宋桂蔼,女,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709060020。原告谢建东,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凤园路200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106290074。原告汤占方,男,193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380315001X。原告汤庆华,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徐集镇信楼村057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7803054150。原告王凤芹,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02060063。原告周传梅,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0720192X。原告袁凌姣,女,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4801080327。原告张德平,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012270014。原告赵善荣,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人民北路17号。身份证号码:140112195010021281。原告董玉芝,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工人路41号3排1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550919062X。原告马桂珍,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5508290043。原告宋月红,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交通路5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212020043。原告王元金,男,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拳铺镇琉璃井村564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4210183910。原告岳风秋,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水泊中路152号。身份证号码:3729271971080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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