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2016)浙0381民初52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万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528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余平(特别授权),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缪万东。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万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谢勇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