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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宋××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6年1月2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行贿罪,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宋××为了获得职务上的提拔,向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单×(已起诉)寻求帮助,为此在单×办公室送给单×一张存有100000元人民币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单×接受宋××的请托后,利用其担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试图提拔宋××的职务,但由于其他原因,至单×离任时宋××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宋××为了将其女儿宋×安排到佳木斯市交通系统工作,向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单×寻求帮助,为此在单×办公室送给单×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单×接受宋××的请托后,利用其担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宋××的女儿宋×安排到了佳木斯市交通局下属市公交办工作。被告人宋××于2014年12月28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检察机关以有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证人单×证言,被告人宋××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宋××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人宋××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犯罪较轻,对重大案件的侦破和相关证据的固定起了较大的作用,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宋××为了调动工作岗位,向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单×(已起诉)寻求帮助,在单×办公室送给单×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单×接受宋××的请托后,利用其担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曾试图调动宋××的职务,至单×离任时被告人宋××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宋××为了将其大学毕业的女儿宋×安排到佳木斯市交通系统工作,向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单×寻求帮助,在单×办公室送给单×20万元人民币现金。单×接受宋××的请托后,利用其担任佳木斯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宋××的女儿宋×安排到了佳木斯市交通局下属单位佳木斯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宋××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单×证言证实,2010年的一天,宋××到他办公室说工作调整的事情,宋××把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放到他办公桌上。宋××离开后打电话对他说银行卡里有10万元钱,并告诉了他密码,让他在工作调整的事情上多关照。直到他离任交通局长,宋××的工作都没有调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宋××到他办公室说其女儿宋×安排工作的事让他多帮忙,宋××走时留下一个塑料袋,他打开一看是20万元现金。之后他将宋×安排到佳木斯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2、证人宋×证言证实,2012年底她父亲宋××说其工作单位能帮助解决她的工作问题。2013年5、6月份她父亲让她到佳木斯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报到上班。3、被告人宋××供述证实,2010年10、11月份,他在单×办公室时单×说要给他调整工作。之后他到单×办公室将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放到单×的办公桌上,因有人敲门,单×把银行卡收起来后他就走了。他离开后给单×打电话告诉其密码写在卡面上了,单×说知道了。银行卡的户名是宋××,卡内存人民币10万元钱。他的工作岗位一直到单×离任也没有调整。2012年末,交通局召开会议期间,单×对交通局班子成员说他在公交改革做了很大贡献,他孩子工作的事组织应当帮助解决。2013年春节前,他到单×办公室将用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送给单×,他对单×说他女儿宋×的工作让其多帮忙。2013年6月份,她女儿宋×到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上班了。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机构名称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机构类型机关法人。5、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文件和中共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情况说明证实,单×于2009年12月至2013年4月任中共佳木斯市交通局委员会书记、局长。6、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宋××于2007年8月至案发时,任佳木斯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纪检委书记,副处级。7、佳木斯市大中专毕业分配介绍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表证实,宋×2011年6月毕业于佳木斯大学,2013年4月1日分配到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佳木斯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8、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照片和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户名宋××,开户时间2010年3月31日,2010年6月20日交易利息82元,交易余额100082元。9、中共佳木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办单×案件的说明证实,单×案件的涉案人员佳木斯市工交办纪检书记宋××能够到调查组主动说清向单×行贿的时间、地点、原因、金额,使单×案件的查办得以顺利进行并准确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辩护人提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且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较大作用,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宋××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涛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解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