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万长与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万长,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633号原告:成万长,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新庄村废旧市场门口。法定代表人:刘建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彦海,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万长诉被告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成万长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万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万长撤诉。本案诉讼费534元,减半收取为267元,由原告成万长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