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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关于冯娜申请执行杨利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娜,杨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冯娜,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利清,女,1978年3月3日出生。关于冯娜申请执行杨利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利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利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利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后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