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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秦利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秦利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6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地址高碑店市团结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高建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彦琴、周娟娟,系该行职工。被告秦利华,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被告秦利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本院亦无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