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78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勇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好第坊网吧7号机位上网期间,乘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田某睡觉之机,将田某放置在身旁电脑鼠标垫上的VIVO牌X6SA手机一部及数据线一根窃走,价值2024元。上述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20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盗赃物已被追回,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