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田建启申请执行赵洪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启,赵洪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洪轩,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田建启申请执行赵洪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洪轩应支付申请人田建启案款1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洪轩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洪轩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洪轩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