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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文圣、江丽凤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文圣,江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郑文圣,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江丽凤,女,1986年2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文圣、江丽凤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7474元及利息、滞纳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