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350号原告:郑某,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郎嘉,女,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