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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建之与卢灿、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之,卢灿,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封昌兵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20号原告:卢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莲。被告:卢灿。被告: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淑,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昌兵。原告卢建之与被告卢灿、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封昌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卢建之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卢灿、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2016年10月8日,原告卢建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建之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建之撤诉。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卢建之向本院预交诉讼费9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建之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