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家国与吴亚东、桑继红、陈光楚、赛勤、蒋志坚、王保旭、南漳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国,吴亚东,桑继红,陈光楚,赛勤,蒋志坚,王保旭,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国,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吴亚东,襄阳市人。被执行人:桑继红,襄阳市人。被执行人:陈光楚,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赛勤,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蒋志坚,襄阳市人。被执行人:王保旭,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巡检镇文家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光楚,新光亚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家国与吴亚东、桑继红、陈光楚、赛勤、蒋志坚、王保旭、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亚东、桑继红、陈光楚、赛勤、蒋志坚、王保旭、南漳县新光亚石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