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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10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89年1月2日生,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暂时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富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