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10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89年1月2日生,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暂时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富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