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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蒋后彬、张成红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蒋后彬,张成红,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住的地江苏省仪征市。负责人范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非,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栋,该××员工。被执行人蒋后彬。被执行人张成红。被执行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法定代表人管来喜,职务不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蒋后彬、张成红、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仪商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蒋后彬、张成红应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2588.19元及利息、滞纳金14234.42元,并承担透支本金112588.19元的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另承担诉讼费3436元。由被执行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查得被执行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苏K×××××帕萨特牌和苏K×××××桑塔纳牌汽车各1辆,但未查获车辆实物。此外,未能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虽查得被执行人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2辆,但均未发现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仪商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