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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军与徐建、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徐建,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876号原告黄军,男,生于1975年7月25日,汉族,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陈芳、罗胜文,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族别不详,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90953107J。法定代理人罗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平、余光,公司员工。原告黄军诉被告徐建、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徐建以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黄军签订《习水县驰宇生态农业观光园项目人工湖挡土墙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上加盖“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习水县生态农业观光园项目专用章”,并收取黄军交纳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因工程一直不能施工,黄军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协议,由徐建返还保证金。在诉讼中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并非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印章系徐建冒用公司名义私自雕刻,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书面说明:1、从未与习水县驰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工湖承包合同,同时与该公司也无业务往来。2、从未与徐建签订任何合同,也不认识徐建和黄军,从未收到徐建或黄军任何保证金。3、从未授权徐建雕刻公司项目部印章。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徐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军的起诉。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还原告黄军。审判员  穆峻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