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益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恒益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11民催3号申请人天津市恒益祥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5号院内中铁会园饭店208室。法定代表人牛广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思忠,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人天津市恒益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恒益祥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2857065、金额为51000元,付款人为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新乡分行,收款人为荣成恒力车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16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天津市恒益祥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恒益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赵彦春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