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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吕建水与于英斌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水,于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吕建水,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南环路**号*****号。被执行人:于英斌,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长兴路***号2-3-4.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