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颜岳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8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颜某,男性,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从轻情节。符合判处缓刑条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 巧 仙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芷 (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