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53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198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7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晋0109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仑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闵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晋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