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8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桂兰诉北京惠佳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兰,北京惠佳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8935号原告:孙桂兰,女,1955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惠佳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6层E-709。法定代理人:张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人事专员。原告孙桂兰与被告北京惠佳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兰、被告北京惠佳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支付原告孙桂兰2个月工资共计4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孙桂兰入职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期限为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安排孙桂兰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清河分院从事更衣室保洁工作。孙桂兰月工资为2200元,每月20日左右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发放形式为打卡发放。2016年3月25日晚上9时至10时,物业人员到女浴室内修锁,医院的工作人员进浴室洗澡,问当时正在女浴室内进行打扫的孙桂兰更衣室里有男人为什么没有告诉她,之后该医院工作人员洗澡后离开。2016年3月28日孙桂兰所属部门经理和主管让孙桂兰离开公司,并称孙桂兰没有错误,答应赔偿孙桂兰2个月的工资,孙桂兰表示同意。当日部门经理李刚让孙桂兰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写的是个人失误,当日原告离开医院。2016年5月孙桂兰问部门经理李刚为什么没有给她2个月的工资,李刚答复因为孙桂兰找了当时进入浴室的工作人员,医院就此向李刚提出意见,因此不会支付孙桂兰2个月工资。被告北京惠佳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孙桂兰所述入职、离职时间、签订返聘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数额、浴室发生的事情经过等没有异议。关于支付孙桂兰2个月工资的事情,项目经理李刚没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孙桂兰作出任何许诺,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不知情,孙桂兰本人提出了离职申请,该公司同意了孙桂兰的离职申请,因此不同意孙桂兰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7日孙桂兰入职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期限为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安排孙桂兰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清河分院从事更衣室保洁工作。孙桂兰月工资为2200元,下发制。2016年3月28日孙桂兰向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是个人失物(误),当日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同意了孙桂兰的离职申请。诉讼中,孙桂兰向法庭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以证明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部门领导李刚同意支付孙桂兰2个月工资,孙桂兰才同意提出离职。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认为离职申请单写明了孙桂兰因个人失物(误)申请离职,不认可证明目的。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以证明双方没有约定孙桂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需支付给孙桂兰2个月工资。孙桂兰不认可该证据证明目的。上述事实,有孙桂兰退休证、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员工离职申请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孙桂兰要求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支付其离职时该公司答应给其额外2个月工资的请求,在案证据员工离职申请表、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均不能证明孙桂兰提出离职时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应向孙桂兰支付2个月工资,孙桂兰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与孙桂兰签订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未约定惠佳丰医院管理公司在孙桂兰离职时承担给付2个月工资的义务,故对孙桂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桂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孙桂兰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