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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淑玲与承德县刘杖子乡窄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玲,承德县刘杖子乡窄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754号原告:刘淑玲。被告:承德县刘杖子乡窄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唐守国,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玲与被告承德县刘杖子乡窄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玲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刘杖子乡窄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淑玲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