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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恒泰螺杆制造厂与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恒泰螺杆制造厂,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100号原告:舟山市定海恒泰螺杆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平村汽渡码头旁,组织机构代码证79209049-6。投资人:陈飞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兆川,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法定代表人:蔡高峰,总经理。原告舟山市定海恒泰螺杆制造厂与被告宁波海日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恒泰螺杆制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计2214.5元,财产保全费3125元,合计5339.5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恒泰螺杆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