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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与窦士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窦士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1128号原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280119-0。负责人: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士荣,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士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士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重型半挂牵引车四辆(皖H×××××+NB881、皖H×××××+QGQ78、皖H×××××+H1199、皖H×××××+NB873);3.判令被告赔偿(支付)原告重型半挂牵引车六辆价款1748572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22辆重型货车,每月租金238000元,期限2年。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可以强行收回车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违约,原告依法收回部分车辆,至今有四辆车(含挂车)没有返还,还有六辆车(含挂车)被被告予以出卖,应支付赔偿款。窦士荣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汽车租赁合同》、被被告出卖的6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组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一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22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2年(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月租金238000元,于每月底给付。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付租金,原告可以强行收回车辆。因被告违约,原告按合同约定收回12辆车辆,还有4辆车辆(车牌号为皖H×××××+NB881、皖H×××××+QGQ78、皖H×××××+H1199、皖H×××××+NB873)因被告在租赁期间违章被交警部门扣押,另6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皖H×××××、皖H×××××、皖H×××××、皖H×××××、皖H×××××、皖H×××××)被被告出卖。根据购买车辆时价格及按商业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约定车辆折旧标准计算折旧款后,被被告出卖的六辆车辆实际价值为174857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返还车辆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士荣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窦士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四辆(车牌号为皖H×××××+NB881、皖H×××××+QGQ78、皖H×××××+H1199、皖H×××××+NB873)。三、被告窦士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1748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0元,由被告窦士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春生审 判 员  章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