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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7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泰浦陛迪(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泰浦陛迪(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7906号原告:李晓东,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桦,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浦陛迪(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戴维(DAVIDMONTGOMERY),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晓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东诉被告泰浦陛迪(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李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78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谭永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