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婷、陶东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陶东满,苏杏利,蒋兆设,李婷,陶东满,苏杏利,蒋兆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东满,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苏杏利,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蒋兆设,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婷与被执行人陶东满、苏杏利、蒋兆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婷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东满、苏杏利、蒋兆设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元、执行申请费2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陶东满、苏杏利、蒋兆设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李婷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陶东满、苏杏利、蒋兆设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东满、苏杏利、蒋兆设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2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